《關于公布實施盤錦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是征地綜合補償標準,是指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依據地類、產值、土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劃分區片并測算的征地綜合補償標準,不含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按照《遼寧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調整完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遼自然資發〔2020〕11號)要求,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確保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順利實施,結合盤錦實際情況,在2019年實施的《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實施盤錦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盤政辦發〔2018〕80號)基礎上組織開展了本次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以下簡稱“區片地價”)調整完善工作。
二、主要內容及措施
根據各縣區上報情況,本次調整完善區片地價未對區片范圍及補償標準進行調整。按照《遼寧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調整完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遼自然資發〔2020〕11號)文件精神進一步明確了區片地價內涵;征收集體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等其他土地補償標準;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構成比例;批準臨時使用集體土地和國有農用地、未利用地的補償標準等內容。
經過3月28日祝強副秘書長組織召開的全市調整完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調度會討論研究,綜合各縣區、經濟區上報的調整完善成果,初步擬定:
(一)區片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組成,構成比例50%:50%,不包括法律規定用于社會保險繳費補貼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區片地價是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補償的重要參考依據,是實際征收土地補償費用的最低下限。非農建設用地依法收回國有農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加強國有農場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8〕202號)有關規定,參照鄰近農村集體土地的區片地價標準執行。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土地的補償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征收農民集體建設用地、未利用地以區片地價為基礎,按以下系數調整:建設用地1.0;未利用地0.8。
(三)批準臨時使用集體土地和國有農用地、未利用地的補償標準,每年按區片地價的15%給予補償。
(四)本次調整完善區片地價未對上一次公布實施區片地價的區片范圍及補償標準進行調整,不涉及按照新標準追加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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